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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企业形式
1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美国五十个州中某一州的法律而设立的非法人商业实体。通常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者,称为"成员";但在一些州,如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和纽约州,也允许一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可以是个人或实体,美国人或外国人皆可。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人数并无上限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是美国各州法律规定的一种比较新的公司模式,在很短时间内就成为了一种大受欢迎的所有权形式。它的产生满足了商人们的需要、即提供了一种具有(1)有限责任(公司也具备有限责任的特征,但合伙并不具备条件)和(2)合伙型运营的灵活性的法律实体。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还体现在:无论成员对管理的参与程度如何,所有成员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实际上,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和合伙的嫁接产物。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与设立公司相似。组织章程应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期限、主要办公地址、和注册代理人的名称及地址。该章程必须在所在州的州务卿办公室备案。通常成员们签订一份"运营协议"(有时也称为"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该协议具有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的双重特点。尽管各州法律并未要求运营协议,但笔者仍建议签署该协议,以便规范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公司的运营规则。该协议通常会对公司的管理、选举、资金出缴、及利润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等事项作出规定。倘若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自己的运营协议,许多州也有一些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的规定(又称为"条款")。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讲,通过签署一份运营协议来对他们认为重要的事项作出规定、或确认州法律中的备用条款不与他们的目标发生冲突,是至关重要的。
州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结构赋予了相当大的灵活性,如有限责任公司可由其成员或其成员选举产生的独立的人员管理。同时,有限责任公司有完全的自由来选择"公司"或"合伙"的形式纳税。
2 合伙
合伙由两个或多个人通过合同、即合伙协议的方式而设立。合伙人可以为个人或任何类型的实体,美国的或外国的皆可。合伙根据美国某一州的法律设立。各州法律都十分相似,只是在细节上有所不同。在起草合伙协议时既要注意到协商同意的问题,也要考虑到联邦和州税收的规定。尽管口头合伙协议只要包括所在州法律要求的各方面,就可具有法律效力。笔者仍建议合伙人签署一份书面合伙议,尤其应由美国律师起草,并附上相关的合伙法和税法建议。
合伙协议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对合伙的出资(各合伙人应以何种财产向合伙出资?出资金额多少?何时可要求合伙人追加资金?);出缴资产的估价、利润和亏损如何在合伙人之间分配、何时及以何种方式合伙人可以退出合伙、合伙人是否及何时应就向合伙提供的服务或资金获得报酬以及如何处理所有权的变更。
通常来讲,合伙具有存在期限。除非合伙协议另行规定,如任何合伙人死亡或从合伙中退出,合伙即终止。这与公司的无限期存在形成鲜明对比。而且,根据大多数州的法律的规定,无论合伙协议如何规定,合伙人或合伙本身的破产都会导致合伙的解散。合伙可分为三种:无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
2.1 无限责任合伙
无限责任合伙是由两个或多个无限责任合伙人为获得商业利益而组成的联合。通常,所有无限责任合伙人在商业运作中都比较活跃。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合伙中都有规定。
所有的无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税务和其他责任都负无限的个人责任。如果合伙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向合伙人的个人资产求偿,这就是合伙和公司的关键区别之所在。同时,如果合伙人未能清偿个人债务,而该合伙人的债权人通过申请合伙资产扣押令,来要求以该合伙人在合伙中的利益抵付其债务时,该合伙便解散。
每个无限责任合伙人都被视为合伙的代理人。通常在同第三方交易时,无限责任合伙人有权进行公司运作所必须的任何活动,如聘用员工、以合伙的名义贷款或签订合同等。
2.2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至少应有一个无限责任合伙人来负责监督合伙的日常运作,并对合伙的债务及其它责任承担个人责任。通常,在有限合伙中由一家公司作为其唯一的无限责任合伙人。另外,有限合伙必须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人可以不用积极地参与合伙的运作,他们的名字也不必出现在合伙的名字中,他们亦无需代表合伙签订合同。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不同于无限责任合伙人)以其对合伙的出资额为限。如果合伙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时,有限责任合伙人并不承担个人责任。但是,如果有限责任合伙人违反了限制其参与合伙业务
的规定,他们就应承担个人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人出缴的资本金必须为现金或财产。与无限责任合伙人不同,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以服务出资。有限责任合伙人可在合伙协议规定的限度内分享合伙利润。
总的来讲,对有限合伙的限制多于无限责任合伙,如有限合伙必须签署书面的合伙协议。同时,越来越多的州法律也要求公开有关合伙的资料。有限合伙必须在所在州备案登记,并在指定的报纸上公布注册证书正本、有关合伙人及其出缴资金的情况、特定的有限责任及其它相关资料。
2.3 有限责任合伙
近来,许多州相继通过新的法律来规范有限责任合伙的设立。这种法律实体通常是为特殊的专业而设计的,如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通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合伙与无限责任合伙相似。除非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监督或个人参与了引起该特定义务的事件,其不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3 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通常是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具有特定项目或目的、经营期限有限的合伙。每个合伙人和"合资人"可根据其实力和技术,以及对利润分享和风险分担的期望来出缴资金、产品及专业技术。合资企业这种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没有手续上的约束,以及方便合资人分担财务风险并从合资企业(该合资企业具有合资任一方单独所不具备的实力)中获利的灵活性。
合资人之间的合资协议通常应规定合资人财产或服务的出资、合资的目的及期限、管理模式、利润分享和损失分担的方式、所有权的可转让性或限制、及终止和争议解决方法等。作为一种临时合伙,合资企业受到合伙法律的管辖,合资人承担无限责任,且适用合伙税法。尽管任何个人或实体都可成为合资人,合资企业通常由两个或多个公司设立。一般来讲,并无合资人必须为美国籍的特别规定。
将合资企业法人化也是可行的。如法人化,合资企业应受有关的州法律的管辖,并具备公司的有限责任和税收方面的特征。
4 个体企业
个体企业是由单独的个人(或夫妻)设立立并拥有的一种非正式实体。所有者对企业的债务和其他责任承担个人责任。同其他商业形式一样,个体企业也要求从当地获得营业许可和执照。所有者通常会担任管理职务。所有权可以转让,如所有者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个体企业则终止。
中国人也较容易设立个体企业。然而,由于个体企业主的所有人资产有用于清偿企业债务和其他责任的可能性,如果业务活动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或存在任何特别的责任风险的话,设立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会更为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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