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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关键细节-税务考虑
美国税务在对待"公司"和"合伙"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就其应纳税收入交税。当公司向股东派发红利或进行其它分配时,该股东也必须就其红利收入纳税。这就是的"公司双重纳税。"
相反,合伙本身并非纳税人。合伙的纳税义务"转移"给了合伙人,使其成为合伙中的唯一纳税人。享有"合伙"纳税待遇的公司必须申报联邦税和州税,但该申请只是为了提供信息而已。在该申报中,合伙要申报每个合伙人的收入或损失、税额抵免等。合伙人在其个人所得税申报中也要申报该等项目。因此,如果外国公司是一家具有"合伙"税收待遇的美国公司的合伙人,该外国公司应受美国税法的管辖,在美国报税。
合伙的税收规则比公司税则更为复杂。然而,合伙的税收规则最显著的优点就在于避免了上述谈到的公司"双重纳税"。对"S"公司有专门的法律规定。"S"公司是为了纳税目的,按照联邦国内税收条例第S章的规定而成立的、享受合伙待遇的一种公司模式。尽管联邦税法在最近的修订案中放宽了一些限制,对于享受"S"公司税收待遇的公司资格仍有许多限制。公司必须在美国设立,只能有一种普通股,无优先股,在加入其他公司的关联集体时也受到一定限制。另外,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75人,股东不得为公司或合伙或无美国居留权的外国人(但无美国居留权的外国人可以通过作为一家小型企业、即S公司股东之一的信托受益人来加入S公司)。
最近在所有州出现的有限责任公司就反映了商人们日益增长的愿望、即设立一种即对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如同公司),又同时有享受"合伙"的税收待遇的公司模式。各州有关有限责任的法律就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们提供了既承担有限责任,又可以享受"合伙"税收待遇的机会,但前提是该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了国内税收署所规定的类似于"合伙"的一些特征。
1996年美国国内税收署公布了新的规定(即"划对勾规则"),第一次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通过在某一特定税表某一栏中划对勾,来选择以"公司"形式或"合伙"形式报税。这种灵活性进一步提高了有限责任公司在美国的受欢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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