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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资格条件

1 -- 公司的申请资格

只有跨国公司才有资格为其
"公司转调人员"申请L1。这类公司可以是外国公司或美国公司,或一法律实体( Legal Entity ), 其公司地位可以是一母公司( Parent Company )、分公司( Branch )、子公司( Affiliate )或附属公司( Subsidiary )。要求是必须有一公司现在或将来在美国从事营业,从而需将位于美国之外的公司的某些职员调转来美国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不必一定要从事与其在海外的母公司相同的业务,但当母公司经理或执行官持L-1A 签证在美国工作时,母公司必须在海外继续开展业务。也就是说当调动的人员在美国工作时,其母公司必须依然存在和正常运营。
任何外国公司只要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一定数量的员工,同时有经济能力支持其已在美国的分支机构的正常营运或建立新的分支机构并使其正常营运,即可调派其符合资格的雇员以
L-1身份进入美国在其已有分支机构工作或建立新的分支机构。这些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包括:
-- 公司分部。其所有权,经营权,财务等属同一公司,只是经营地点不同。
-- 子公司,指同一公司在另一公司拥有股权的公司,其股权可能是100%,但最少不得低于50%
-- 分公司。指在海外的公司和美国境内的公司这两个公司的50%以上的股权为作为第三者的同一个人或机构拥有。
-- 合资企业。指两个或多个公司合作的企业、项目或贸易活动。
上述几种分支机构只要从法律上构成了其海外母公司控股股权关系,而不论其在美国的业务范围,只要是合法经营,同时有支付雇员工资的能力及保持公司运转的资金,即符合申请
L-1签证的条件。如果海外公司在美国没有分支机构,或者已有分支机构但仍打算新开公司,也可以为其调派人员申请L-1签证。
控股关系之证明方式视公司大小而定。大公司可出示公司主管人员证明,另加年度报告或是向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存档记录(其中列有附属机构名称等);子公司可以出示公司主管人员证明另加控股文件记录、会计师的证明、报税单或公司有关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会纪录等);合伙公司
(Partnership)可出示合伙人协议等;独资企业可以出示该公司所有人证明,另加营业执照、联邦税务局雇主登记号、公司名称或报税单等。
不同型态的公司也许符合申请的资格,但是,由这个公司要转调去的另一公司,前者一定要有有效的控制,或者这两公司都要有效的被第三者的公司或个人同样的操控。如果在这一外国公司与美国公司之间,或者与所称的第三者之间,不存在有法律上的关系,则其提出的
L-1签证申请将不会获批准。
如果美国公司与外国公司之间没有控股关系或无第三者的共同控股关系,则不符合
L1资格。例如,外国公司在美国的代理商则不够资格为外国公司的职员申请L1签证。
由于
L-1 签证是特别设计用来协助国际性的事业找到所需的人才,因此并未限制提出申请的公司必须是美国公司。进一步言,符合提出申请公司所需具的条件,雇主并不限定需要是从事国际贸易者。一个有组织的宗教机构、慈善团体、或非营利性的组织,也够资格作为提出申请的公司行号或其他法律实体。

2 -- 新成立分公司的法定条件

提出申请的人并非转调到美国已存在的公司,真正的目的是要进入美国设立一新办公室,以进一步拓展其业务。此一派人进入美国设立新办公室的外国公司,在这位转调的雇员停留工作期间,一定要持续其本身的业务。换句话说,一个美国公司在外国据点的雇员,不需要在那个国家设有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即可代这位雇员申请
L-1 签证。雇主只需证明当这位被派入美国工作的雇员停留美国期满之后,他会再回该公司的外国据点继续他以前的职务。新公司必须证明买有或租有办公场所及证明有足够的能力给员工付报酬。办公场所证明是租约( Commercial Lease ),值得注意的是此租约必须由新公司的董事签字才能为移民局接受。所以在新公司成立时,应该将该签字人的名字放在营业执照(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上作为董事成员之一( Director of Board of Directors )。现在, 移民局还要求递上几张办公室的照片。
公司内转调人员申请
L-1 签证到美国来设立新办公室,申请者必须证明或买或租有办公场所、以及证明有足够的能力付给员工的报酬。新成立的公司不能申请集体调职( Blanket Petition ),必须逐个申请。第一次获准的停留时间是一年,而非其它情形的三年,其后每次申请延续停留的时间也是一年。经理或行政商前来开设新公司(办公室),在被核准的第一年停留期间,必须积极地从事日常业务,同时也需有权力及计划在当地骋雇人员,且对该办公室的目标及管理有广泛的决策权。
L类签证进入美国开设新办公室的人,在获许停留的一年间,也许被归类为经理或执行者,其所从事的行为,必须要达到该办公室'从事营业'的标准。即在这一年之内,预期该办公室的情状,应该足够能支持或需要一些管理或行政统领的职位。如此此人所申请L签证方名实相符。该办公室要达到上述的'标准',所需具备的因素包括:投资的数额、拟议的人事结构、将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办公场所的租用、以及该外国公司的作业能力。一位经理或执行者前来开设新办公室,在被核准的第一年停留期间,必须要较积极的从事日常业务,同时也需有权利及计划在当地聘雇人员,且对该办公室的目标及管理有广泛的决策权。'从事营业'(Doing Business)意指一个够资格的公司正常有系统的、持续的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行为。因此,在美国或国外仅只是一代理人(Agent)或办公室(Office),虽然有上述同样的'营业'功能,但仍不够代为申请L-1签证的资格。
中国内的总公司必须盈利或需要具有一定规模;在中国内总公司年营业额至少要达到
100万美元,成立至少1年以上,公司具有一定规模并雇佣所需员工。在公司资格方面应注意的还有:在美公司与外国公司必须在整个L1有效期间仍然属于符合资格的公司,也就是说两个公司(实为一个跨国公司)必须继续在美国与外国从事正常、系统的营业,切不可拿到签证后就将在外国的公司解散了,那样会失去L1签证资格。另外,其它法律实体(如教会、学校或非营利机构)也有资格申请L1签证。

3 -- 被调转人员的申请资格

"被调转人员"必须在过去三年中(指申请之时算起)在中国公司受雇整整一年。如果在那一年中在美国停留若干时间,则要将那部分时间扣除以满足在外国公司工作整整一年的要求。一般情形下,移民局不允许两年的半工( Part time )加起来而满足一年整工的要求,除非半工都是在同一公司系统而且加起来满足一整年。如果该外国人已在美国以H1B身份为同一雇主工作,移民局则视申请H1B时的情况而决定是否符合整整一年规定。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
L-1A签证的前过去三年中至少应有一年在美国之外的有关公司(母公司、分公司或附属公司)全职工作一年的经历。新雇员在海外担任经理或执行官一年之前,一般是不会被调动工作的。对于在美国的公司没有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只要这个公司依然充满商业活力并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新调来的雇员的工资。
在美国的有关公司必须在
L1受益人被调转来美工作整个期间与在美营运并与另一个外国公司"做生意"(指经常性、系统性、继续性的提供商品交换或专业人员的服务). 受雇关系必须是实际上的雇佣关系,并非代理人 (Agent Independent Contractor)。单纯为公司的股份所有人而非雇员并不符合资格。但移民局承认公司的总裁 ( President ) 属于公司的雇员,即使他/她同时也是股东。
移民局不仅仅需要国外公司或在美公司出示证明,而且要求国外公司的工资纪录、报税记录、扣税纪录。还有其它有关证明,例如聘书、在公司受奖证明等等均可作证。但工资证明是移民局最需要的证明。

4 -- 工作职责的规定

"被调转人员"来美国公司的目的与职责必须是从事行政主管、经理或专门技术人员工作。从移民法角度来讲,对于前两者允许逗留的时间为七年,而对后者则允许五年。另外,前两者能较快地申请移民转换身份,而专门技术人员则无法籍此移民。因此,在申请的时候应该慎重考虑从什么身份进行。
是否为行政主管人员,简单的标准有两条:(
1)是否监督他人的工作,但人数多少并无多大关系;(2)如果只负责公司的生产或服务工作,则不能算作行政主管。不过,在实际上,特别是小公司,行政主管也会花很多时间进行生产或服务性质的工作。移民局会因每一具体案情而作出决定。行政主管(Executive),指公司决策人员,确定公司发展方向,重要事务的安排,只隶属更高一级行政人员的领导。有些名称如副总裁(Vice President) 和监管人员 (Controller) 均符合条件。但如果一个公司的所有成员均为行政主管,移民局会产生怀疑。
管理人员(
Manager),提公司业务方面的主管,可以是整个公司业务,也可以是公司的某一个部门的业务,有权控制别人的工作,有权雇佣或解雇员工,对于公司业务的日常工作负责。1990年移民法允许管理人员可以是没有雇佣或解雇员工的权利。但移民法也规定第一级(初级)主管( First-line Supervisor )( 如修理、工监工-Mechanic and Foreman )则不符合管理人员资格,除非本身是兼有真正的管理职务。

管理权限是指在本机构内部拥有分配,指派权力的管理人士
:
--
负责管理本机构,部门,分部或组成机构。
-- 负责监督和管理其他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工作或者管理本机构内部的部门。
-- 对其直属的职员有权雇用,解雇或有人事任命的建议权,以及其它的人事权力(例如升职或授权)。如果该申请人没有直属下级职员,应遵循该机构的高级管理职能分配的规定。
-- 在机构日常的工作中有决断权。
-- 管理普通工人的基层主管,除非其管辖的工人属专业人员,否则不能列入经理人员。例如: 技术主管。

执行权是指在本机构内部拥有分配,指派权力的管理人士
:
--
指导机构的管理或主要职能的运作,及机构的主要组成。
-- 设定机构的发展目标,组成,功能的纲领政策。
-- 在政策制定和决策方面有较大的权限。
-- 直接接受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或对董事会,持股人负责。
"专门技术人员"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其中包括:(1)拥有本公司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应用方面的知识;(2)对于公司运作程序有深刻的了解,这一般指受雇国外公司一年或以上。有些小的新公司采用这一方法先派遣专门技术人员来美公司,因为这种公司规模小,不一定需要行政或管理人员。这种情形下的专门技术人员后来可以晋升为行政或管理人员。

5 -- 优缺点

1990年美国大幅度修改了移民法,美国政府规定在海外的大使馆及领事馆官员,不需要L-1 签证申请者去证明他们并无移民的企图(L-1 签证能确实允许你拥有"双重倾向")。这表示你可以用L-1 签证入境美国。同时,也可以在条件成熟时申请美国绿卡。
-- 美国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此类跨国企业,需要在美国做多大量的投资。而且无论公司规模大小,都可以在美国设立分公司和安排工作人员赴美。
-- 外国公司或美国公司,只要确实在做生意。彼此之间不一定要有生意上的来往,在不同的国家中,它们可以从事完全不同种类及形态的商业交易。只要它们之间保持正式的所有权的从属关系即可(即公司与美国公司属于母子关系或子母关系)。
-- 持有L-1 签证者,一般在美国公司成立一年后,即可申请移民身份(绿卡)。持L-1 签证的人,在申请绿卡时的面谈,可以选择在地方性移民局的办公室,而无需在领事馆。 持L-1 签证者,在申请绿卡时,可以自由地在美国境内或境外做生意上的旅行。这是因为L-1 签证拥有者,被允许有移民的"双重倾向"(其他签证如B-1 若在申请绿卡时,因需要而入境美国时,他可能面临到许多的阻碍)。
-- "被调人员"一般就在美公司全职工作,但半工的也会被批准。但不能只是零星地来美公司看看而已。如果在美公司领取薪水,则必须以L-1 身份,而不能以B-1 B-1 身份的允许逗留时间也较短。
-- L-1 持有人可以较长时间地在国外工作,但必须在美缴税,以保持有效的L-1 身份。
-- L-1持有人的工资可以从美国公司领取,也可以从国外公司领取,但从法律来讲,只能由美国公司雇佣。

在非移民签证类别中,
L-1 签证是非常有价值的一种,因为可以较容易地转成永久性居民(属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正因为这种优点,L1申请越来越多,同时移民局的要求也越来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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