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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经营和续签
L-1签证延期
新公司的L-1
第一次只可签发一年,行政人员、管理人员可延长达到七年。但特殊技术人员延长至五年。如果特殊技术人员后来成为行政管理人员,则可享受七年规定的待遇。在到期将满时,美国公司可以填写另一份I-129
表格,及"L"附表,以请求延长L-1
签证期限。一般而言,因为做生意一年后就可申请绿卡了,
所以你有很长的时间来决定何时才申请绿卡,作为美国的永久居民。
值得注意的是延长申请必须以最初申请L-1
时的表格,而不是一般通用的I-539表格。不过,L-1
家属(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L-2 )仍使用I-539表格延长其L-2
签证。如果雇主情况无改变,申请L-1
延长时不需另交辅助材料,但需要雇主出示一封信。要求延期L-1
签证效期,当事人必须呈缴以下资料给移民局:
--申请者的护照,至少要有六个月的效期。护照上一定要有前次获准的签证印记,其签证种类必须与此次申请延期相同。如果此签证仍在有效期内,则有效期的时间一定不能超过六十天。
--申请人雇主的一份综合性说明文件,确认此申请人的身份,并详细描述申请人职位的性质和功能、其从事的业务性质、解释这项签证的需要性、如申请人有家属的话,亦须在文件中列名说明。
雇主出具说明延期理由的信件。如果家人也要同时申请延期停留,他们必须呈缴I-539表格(Form
I-539),即申请延期停留之表格。
--经过公证的I-797 原始表格的影本,
内载准许延期的时限。
--申请人和其家属的原始I-94
表格,签证持有人最后一次进入美国时,移民局发给的原始I-94
表格(通常此表格会附钉在护照靠近签证印记处)。如无家属则免缴家属部份。
--每名申请签证再确认的人,都须填写OF-156表格(Form OF-156)。
--申请费须用汇票、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ck)、或私人支票支付。
--填好回信地址的付邮信封。 --说明他们在美国的工作属临时性质的证据、以及他们完成在美国的工作之后得离开美国的证据。
美国公司已成立1年以上,在申请延期时,申请人必须提交驻美公司雇用当地职员的证明。还应提交:
--美国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包括财务收支表、资产平衡表等。
--美国公司的最新税单,包括利润税、雇员薪资税等。
--如果申请人曾在该美国公司工作,则应提交其W-2
表和个人工资税单及工资报告单。
如果是在'综合申请'方式下的转调人员申请延期停留,必须连同当初移民局核准的文件提出。即除了上述文件外,必须附缴129S表格(Form
129S)。申请者必须随同申请文件附呈一份说明继续停留的文件。延期续停的时间可长达两年,如果是'综合申请'者更可长达三年。移民局是否发给经理或行政主管L-1延期停留的签证,以下的因素是会考虑的:
--此名申请人的督导的员工数目是否增加了。
--流通的现金是否有实质的增加。
--该公司的顾客或客户是否实质存在。
当然,移民局也可考虑上述以外的因素。为了使持L-1
签证的雇员,获得法定5/7年停留期限以外的停留许可,这名雇主一定要建立'特殊的环境'来供作延长申请的参考依据。这所谓的特殊环境,举例言之,即当这名外国人因签证到期而离境,会马上使这家公司的营运陷入极端的困难;或者是这名外国人提供的服务会影响到美国的国家福利、安全利益,如该名外国人在美国的国防工业线上服务,即会产生此种问题。
在五 /七年工作期限届满后可再续延的规定
在五/七年工作期限届满后,这名外国人不能再申请以H或L签证进入美国,除非此人已实质上在美国境外停留一年以上。但此名外国人如果并非持续居留在美国,且他的被聘雇在美国工作是季节性的、间歇性的、或其在美停留工作的时间累计起来一年之内不超过六个月。这一条款的规定也不适用于居住外国、但经常性的来往美国的外国人。
从L-1到绿卡的申请
依据90法案,跨国公司自国外企业调派经理以上主管,管理美国分公司业务,可向
美国移民局申请职业移民第一优类别。一般说来,持L-1工作签证在美工作满1年,工作业绩明显(经营额大,国际买卖合同多,按期向美国税务局纳税并交足雇员的工资税)就有资格向美国移民局申请绿卡。目前移民局发给持L-1人员的绿卡名额为每年54000名(含各国派驻美国的经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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